外资研发总部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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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总部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11-04 20:17    点击次数:135

外资研发总部认定标准是衡量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是否具备总部职能的重要依据。这些标准通常涉及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能力、市场表现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能够在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政府能够筛选出真正具有研发实力和市场潜力的外资企业,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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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

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来源: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1、承担研发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注明设立研发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文件;

3、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查询机构加盖查询有效章或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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